#AAP亞東新聞政經國會#影音圖文組整理報導 #台北市議員游淑慧怎麽說? 衣服髒了,怎樣才能乾淨? 答案當然是要洗。越髒的衣服……洗越多次。 不乾淨的錢也是如此。 多經過幾種不同的帳戶洗一洗,洗掉來源、洗掉髒污。 政黨專戶、政治獻金帳戶、基金會、公司帳戶……洗過幾輪,再去使用或慢慢的流回自己的帳戶。 先來看看第一個成立的台灣民眾黨政治獻金捐款狀況 民眾黨是2019年成立,但現在去檢驗2020年總統大選後那年,他的政黨政治獻金帳戶 #形同他非選舉期間,#另一個吸金的管道。 一,#財團捐輸。 裡面許多筆百萬級金額的捐款供養,都來自企業界。當時的柯文哲除了是現任市長,手上掌握五席不分區立委,自然也吸引了投資方。 二,#官位任命與對價?? 除了黨提名的不分區立委要回捐,#連市府的職務都可以這樣搞。 例如柯文哲市長108年任命吳嘉沅為悠遊卡董事長,他109年也上道捐款;另外之前外傳任命富邦獨董,亦需要回捐薪資。總感覺這都是柯文哲某一種類型的賣官鬻爵。 甚至也看到捐款名單還有柯文哲〔隨扈警官〕捐款,柯市府的〔祕書長〕也有捐款,#下屬捐款長官很不常見。 到底是下屬認同到貢獻薪資?還是下屬變人頭? 公務員薪資高到可以一年捐給政黨30萬?太詭譎了 三,#利益往來的對價給付?? 這點是爭議最大的 109年3月10日柯文哲應曉薇便當會後,3月17日市長也正式交辦陳情信。 3月24日後、三天內…七位威京的高階主管集體紛紛捐款,各自30萬。 是否是化整為零?時機太詭異,還是現賣現收,第一期款定金酬謝? 其他的30萬上限個人捐款名單,或許檢調也早已一一確認清楚了 這只是民眾黨2020年的政黨政治獻金專戶,夠複雜的金流會是2024年總統大選這一年裡面的 #數億金流湧入與流動,從政黨、個人、基金會到木可公司。 #這是一場北檢與157的鬥智 台北市議員游淑慧怎麽說? #越連越近 京華城案目前為止,根據媒體報導,我印象所及大概已經二十餘名被告。 業者方: 威京沈慶京主席、京華城董事長陳玉坤、前鼎越公司董事長朱亞虎、前沈春池文教基金會童中白、威京集團法務經理陳俊源、財務人員黃淑雯、時任京華租賃負責人洪秀鳳、監察人張志澄,以及范雅琪、陳秀桃、劉芷安等人 #這次增加一堆威京的員工被告有共同疑點,都恰好在109年3月下旬非選舉、疫情期間,突然集中三天內 #團捐給民眾黨 (見留言處) 時機點又剛好是柯應1090310第一次便當會後、1090317市長室交辦陳情案後。 民代 應曉薇議員、辦公室顧問吳順民(實領威京子公司薪資)、辦公室執行長王尊侃、助理陳佳敏 市府方 柯文哲前市長、彭振聲前副市長、黃景茂前局長、時任李文宗前捷運公司董事長、時任都發局副總工程師邵琇珮 京華城案涉案層級之廣,應該為台北歷任市長之最。 其中,目前被告罪名大致可分:行賄罪(威京相關人等)、收賄罪(民代方)。 而市府方除了彭振聲外,其餘之前檢方似乎仍多以圖利罪偵辦。 很多人會想這麼大的利益,這麼龐大的行賄金額和動作,官員會沒好處會幫大忙?#免費辦到好? 也會想這麼大的利益和複雜大案,可能不只需買通一處,需不需要層層打點? 金流與涉案層級之廣,也成為本案複雜難辦之處。 #金流藏太好,或是 #官員人太好(免費辦到好),可能都查不到金流。 但今天突然看到早上最新案情報導……李文宗,這位前柯文哲市長室主任、捷運公司董事長、柯的政治獻金大帳房,#也被以收賄罪聲押禁見,雖不知法官下午裁定如何,但這也顯示金流去向,除了民代方,有了新發現了。 會以收賄罪名,顯然與木可業務無關,這位之前曾被林洲民前局長指控仗著柯文哲,敢出手喬大巨蛋的闇黑者,原來在京華城案也有角色。 而他與柯文哲的距離,顯然比彭振聲更近更近更近。 是大帳房?白手套還是自己膽大妄為? 昨晚預錄雅琴姊的雅琴看世界節目,我才在談李文宗與京華城案的可能性。 結果原來真有他? 立法委員黃珊珊的論述: 真正的都市計劃主管機關國土署長吳欣修已以都市計劃專業公開發聲,因應地方發展不同,都市計畫法規本就授權地方政府可以透過『細部計畫』經過『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一般性容積獎勵上限20%;但為求謹慎,我正式發函請國土署就「容積獎勵」法規部分釋疑,回文整理要點如下: (1.)監察院有鑑於全國缺乏總量容積管控機制,各式獎勵容積之累加竟無上限規定,糾正中央主管機關督導不周,內政部著手修正台灣省都市計劃施行細則,各直轄市政府得於各該直轄市施行細則明定容積獎勵上限額度【一般地區(基準容積20%);都市更新地區(基準容積50%)】。 (2.)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由土地權利關係人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其係為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之法源依據之一。 (3)無論依據由政府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迅行變更」,抑或依第24條由地主「自提」細部計畫,其計畫內容關於擬定或變更容積率事項,均仍應『回歸主要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並符合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之規定。 (4)獎勵額度與貢獻負擔程度間是否符合對價性等因素,於『都市計劃施行細則』或『細部計畫』明定通案性規定,.....『避免』就特定或單一對象於細部計創設獎勵項目,以建立永續、公平、公正的都市計劃制度。(避免?還是禁止?顯然沒有強制規定禁止細部計畫個案變更) 上面是國土署回文和署長講的話是一樣的,細部計畫本來就是地方職權,一般性容積獎勵20%上限也是全國一致的通案原則。細部計畫決定容積率,更是台北市行之多年的方式。 台北市在106年曾就內政部通案原則提出『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80條之6修正案,但議會沒有通過,所以台北市沒有如其他直轄市訂有通案原則,都委會還是依照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以『細部計畫』決定各基地的容積率與容積獎勵,就個別案件審議認定,例如南港經貿園區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中給予立體連通道獎勵20%上限。 所以,法定容積560%是該基地容積率的基本『地板』、法定容積的20%是獎勵容積的『天花板』,也是都市計畫委員會可以在『細部計畫』給予一般性容積獎勵的合法授權範圍。 這樣的結論,也應證台北市政府現在說明該案的相關公開展覽及都委會的流程,都依照《都市計畫法》的規定辦理。 社評: #黃珊珊立法委員就容積率的法理之爭#社評:京華城容積獎勵涉貪嗔癡案的解方#京華城都市建設案容積率爭議事件,回復728%含容積移轉是否可行?放棄20%的容積獎勵?歡迎各界加入外雙溪土地開發行列#育苗台灣 或收回30%之捐地 重新自工業用地逐漸申請變更都市計劃 #京華城經營辛酸#松山大掩水成為滯洪池#影響建築結構安全之虞#拆除改建排除都更及危老建築容積獎勵#貪嗔癡的政府孰之過?法律見解公婆之說仁樂之見#建設台灣澎湖金門馬祖#福國利民#永保安康#新聞政經國會 #京華城若要由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依照民國80年公告都市計畫書,「必須連帶西北側老屋群進行大街廓開發」 任何人在法庭有權利無罪抗辯或認罪,但在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AAP亞東新聞政經國會/影音圖文組原文報導 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京華城容積率弊案延燒,經北院開閱卷庭、審理羈押庭結果出爐:李文宗、朱亞虎裁定羈押禁見。 法院刑事裁定:李文宗否認犯行,惟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涉犯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背信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法官不能排除仍有與李文宗具有利害關係之潛在共犯或證人尚未到案,有可能與共犯或證人勾串,而使案情陷於晦暗不明,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法院指出: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聲請書所指犯行,可認定被告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法院裁定指出:朱亞虎大多數家人均居住於國外,且於國外置產,堪認具有潛逃國外生活之能力,及逃亡國外規避罪責的強烈動機,認有逃亡之虞。 朱亞虎與與沈慶京等人間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等,尚有諸多疑點有待檢察官進一步調查釐清;在本案犯罪事實真相查明前,被告為減輕罪責,有可能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法院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如對2人採其他較輕微的強制處分,並不足以擔保本案後續偵查程序順利進行,確有羈押必要,裁定2人羈押禁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京華城容積獎勵涉貪嗔癡案#民眾黨怎麼說?#各黨各派怎麽說?詳閱簡舒培的臉書及游淑慧的臉書與本社在説明欄的綜合報導#AAP亞東新聞政經國會/影音圖文組/原文報導 律師黃帝穎在臉書表示: 法律上,構成收賄的不法利益,關鍵在是否與公權力形成「對價關係」,至於收款名目是不是政治獻金,不影響收賄罪的成立。簡單來說,柯文哲在京華城案以市長公權力介入期間,被告兼任黨主席的民眾黨卻收受威京關係人政治獻金,若與市長公權力具有「對價關係」,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由北院裁定羈押鼎越開發公司董事長朱亞虎,理由明確指出朱就違背職務行賄罪「坦承犯行」,因此威京集團提供柯文哲或其主導的政黨、公司或基金會相關利益,不論名目是政治獻金或捐款,在實務上仍被判定成立收賄罪。 時任立法委員陳超明與徐永明均辯稱是政治獻金,但司法實質認定金錢與公權力具有「對價關係」,因此檢察官起訴「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法院最終判決貪污收賄有罪,陳超明判刑7年8月、徐永明判刑7年4月。 #民眾黨別把政治獻金當成貪污的遮羞布!這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 AAP亞東新聞政經國會/影音圖文組/原文報導 于右任: 只計天下利,不求萬世名 于右任:書 為張大千題的是「富可敵國,貧無立錐」 為蔣經國題的則是「計利當計天下利,求名應求萬世名」。 #向政府陳情正視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産權,豈容官員違背憲法上主權在民的保障,一再刁難百姓的訴求,更不容貪官酷吏要求對價。